Selected Category: 心情日記 (4)
- Nov 18 Wed 2009 07:43
法國戀戀風情十日之旅 NO. 21
- Jul 15 Wed 2009 06:20
法院歷險記 N0.22
法院歷險記 N0.22
第5年(戊子年)
7月1日
智慧財產法院終於成立了。
地點在板橋火車站班3樓。
交通方便,搭捷運就可抵達。
更可貴的是 , 它遴選的法官,其專業法學素養、品德經驗,都是特別好的。
打開電腦網頁的首頁,斗大的「 公正」、「專業」標題:隨即出現。
可知,智慧財產法院,是「 公正」的,是「專業」的。
加上,馮紫英女士院長,曾擔任「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民國95年到97年之間), 想必,從此 , 美國(含我國)的智慧財產權 ,一定有所保障了。
雪芹很興奮。
但是,當他看到法官名錄,他的心,又開始下沉…..
為什麼?
因為, 智慧財產法院 雖只有8位法官.,.
可是,怎麼那麼巧!
侯孝康法官卻名列其中。
網站上,有九位穿著法袍、笑臉迎人的法官. (註1~2).的照片。
侯孝康法官,也在合照。
網站上,侯孝康法官正在對雪芹微笑(註3).…
註1、 (1)智慧財產法院的審判系統, 一共有兩個庭。第一庭,黃伯央庭長
兼審 判長; 法官有候孝康、衛若蘭、陳也俊。
(2)第二庭沒有庭長。審判長是夏守忠;法官有史湘雲、吳天佑、 程日興。
註2、.(1)這八位法官 ,總攬全國一審二審民事刑事(智慧財產權)的審判工
作,權力極大;但,能監督他們的,只有司法院長。(智慧財產法院
組織法第7章第40條2款)
(2)而司法院長能懲處的 ,只有「廢弛職務」(形同虛設; 因老百姓若發
現他們判決涉有違失而檢舉時, 調查結果,一定是「司法院長不能
表示任何意見,否則,就是違憲。」※民國98年7
月9日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行三字第0980013525號」覆監
察院函)
註3、(1) 智慧財產審理法第1章第8條 規定,法院已知專業知識,應予當事
人有辯論之機會,才可以採納為裁判基礎。
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就事件之法律關縣,應向當事人曉諭爭點,並得適
時表明其法律上見解、及適度開示心證。
(2)法官違反上開規定,根本不算「廢弛職務」?
(3)司法院長對於老百姓上開投訴,不能表示任何意見,否則,就是違憲?
(待續)
法院歷險記 N0.22
- Jul 10 Fri 2009 07:22
法院歷險記 N0.21
法院歷險記 N0.21
第5年(戊子年)
8月21日
台灣畢竟是個有公義的地方。
在什麼地方?
就是-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認為:只要是作品非抄襲自他人,只要作品是獨立創作,
仍然算是具原創性、受著作權法保護。
「著作權法所稱之原創性,僅係非抄襲自他人而為獨立創作即可,
至所完成之著作是否具備新穎性,要非所問。蓋著作權法所謂之著作
,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第三條
第一項第一款參照),故本於自己獨立之思維、智巧、技匠而具有
原創性之創作,即享有著作權。倘非重製或改作他人之著作,縱偶有
雷同或近似,因屬自己獨立之創作,具有原創性,亦同
受著作權法之保障。原判決僅以告訴人
「巧易中文偏旁快速索引─易誤判部首單字表」該項著作,
在使用漢字極為頻繁之日本,早已沿用多年,即認定告訴人之
著作不具原創性,而未進一步說明告訴人之作品是否抄襲
自他人而非為獨立創作,此部分論述固有微疵。」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914號刑事判決)
- Jun 07 Sun 2009 07:44
法院歷險記NO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