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歷險記 (序)
公元1995年 ,在台灣為民國84年, 論干支,為乙亥 , 屬豬
1995年 , 兩艘美國航空母艦通過台灣海峽 。
這一年 ,人心浮動到極點
美國航空母艦通過台灣海峽 , 是歷史大事。
美國航空母艦通過台灣海峽後,人心 因而安定了下來。
但是,靠航空母艦得來的人心的安定,是表面上的,也是暫時的。
比航空母艦更重要的,更長久的,是法院。
法院的心證,更能反映出,人的心,是否安定?
因為,法官即法院;法院的的心證,就是人心的表現。
公元2005年 , 在兩艘美國航空母艦通過台灣海峽的十年後。
在我國法院,發生了一件為歷史學家所容易忽視的事件。
這件法院的心證,更能反映出人心的浮動。
這件事 , 表面看來 , 似小事一樁 ; 但, 實質上 , 卻是日後大事的癥結所在。
其關係因果 , 洽為歷史重點。
由於,表面上看來是末端小節,因此, 我們的論述 ,也無妨從台北發生的一件小事開始。
註 1 : 本文「論事用法 」 ,係根據黃仁宇名著 「萬歷十五年 」第1章
第1頁。
註 2 :小事,指台北地方法院的一件判決書小事。
註 3 : 判決書, 指民國94年2月25日台北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97號民事判決。
法院歷險記 No1
民國93年1月
(甲申年)
皇天不負苦心人。
他的苦心得到肯定了。
他編的「小學生形音義辭典」得獎了。
「小學生形音義辭典」的優點是「中文快速索引」。
因為檢字方便 , 獲選為2003年「臺灣出版(語言類) Top 1」的書籍。
更讓爾雅備感光榮的是 ,評選單位是「國家圖書館」。(待續)
民國93年5月10日
(甲申年)
今年度新聞局推介的優良讀物公布了。
意外的,他編的「小學生形音義辭典」又得獎了。
得獎的類別 ,是工具書類。
評審委員是 :莊芳榮先生、 黃慕萱先生、 薛理桂先生等三位。
莊芳榮先生是「國家圖書館」館長。
黃慕萱先生是台大圖書資訊研究所所長 。
薛理桂先生是政大圖書資訊研究所教授。
三位都是我國圖書資訊界的權威。
他們都給予肯定 。
這是爾雅一 生中 ,最榮耀的一刻 。
俗話說 ,十年有成。
民國93年9月10日(甲申年)
既然榮獲新聞局推介,又是的優良讀物 ;這本書的銷路,應該不錯才對。
然而 , 結果恰恰相反。
「小學生形音義辭典」居然被總經銷退書了。
爾雅大惑不解。
到書店查訪 , 才知道原因。
原來,坊間也有「中文快速索引」的辭典。。
那辭典叫 「新編國語辭典」。
辭典外皮,還加了書衣。
上面有斗大的字:
1、 檢字大突破 : 部首單字表 。
2、 一個月狂銷一萬本、火速再版上市。
爾雅真是氣炸了!
別人的心血結晶。
怎可占為己有?
何況, 那出版社, 居然是字典界極有名的出版社: 「世一公司」。
出版一本字典 ,要花很多錢。
可是, 那字典若遭退書, 就一文不值了。
投資字典的錢, 都是借來的。
他真不知道怎麼辦才好。
(待續)
法院歷險記 No2
民國93年10月1日
(甲申年)
「衙門八字開 , 有理無錢莫進來。」
-「增廣昔時賢文」第317句-
「增廣昔時賢文」是清朝出版的。
在清朝 ,縣長兼法官 , 所以才會有 「 無錢莫進『衙門』的俗語」。
現在是民國時代 ,是司法獨立的時代。
法院是公義的代名詞。
何況 ,近年來,政府十分重視智慧財產權。。
既然權益受損 , 只好訴諸公義(法院)了
(待續)
法院歷險記 No3
民國97年10月1日
(戊子年)
2月7日
歲月悠悠
沒想到, 訴諸「公義」以後 ……
一轉眼 , 四年多過了。
而公義呢?
還在空中飛。
原因呢?
在於「中文快速索引」的 「 創作性及獨立著作」的爭議。
按理 ,「 創作性」及「獨立著作」是專門學問。
法官不懂專門學問 ,是正常。
如果不懂,送專家鑑定即可。
但是 ,法官如果不懂專門學問 ,又不採納專家鑑定, 代誌就大條了。
在台灣 ,官大, 學問大。
部分法官 ,除了精通法條, 也精通各種專門學問。
這種學問大的法官,就自行認定了。
多年來 , 爾雅就碰到幾位這種「博學」法官。
本來, 學問大的法官 ,當然可以自行認定。
可是,法官既然自行認定 ,就要列完備的理由呀。
列出的理由, 要符合常識( 一 般人能接受的 社會經驗)呀。
如果列出的理由 ,與事實不符, 又不符合常識(一 般人能接受的 社會經驗) 。
而且 , 又與最高法院判例的法律 見解不一樣。
那, 老百姓怎麼辦 ?
碰到這種情形 , 司法院長的答覆一定是:
基於司法獨立的原則,
任何人,不得干涉法官獨立審判。
你若認為判決理由不對
上訴啊!
Ok !
上訴啊
四年多過了。
如今,
爾雅還在上訴。
而爾雅的經濟,已經山窮水盡了。
法官一直換。。
每換一個法官
爾雅對於「 創作性」 及「獨立著作」就要重 新舉證一次。
而大部分的法官 ,對於「 創作性」 及「獨立著作」的問題, 還是莫宰羊。
因為 , 伊最權威,
伊有伊的看法(心證) 。
不管,伊的看法(心證 ) , 跟廣大老百姓認知有多大差異。
反正 , 獨立審判嘛。
伊說了算。
上述奇奇怪怪的法院見解(即法官個人見解) , 在司法院 「 法學資料」網站都查得到。
不過 , 制式的判決文 , 一般人不容易看懂。
爾雅將會以簡要方式 , 把案號 、法官見解 ,一一整理出來。
希望 ,對我國司法改革 ,能有一點幫助。
(待續)。
法院歷險記 No.4
第27年(己丑年)
2月9日
爾雅「中文快速索引」的著作權範圍,十分明確。
無非是 , 單字的「多重索引」的編輯著作。
例 : 「斡」
1、在「原部首」「斗」可查到。
2、但在「他部首」「人 」 、「入」 「 十」也可查到。
按,一般字典, 只有「 單一索引」,
即,只有在「原部首」「斗」,才可查到「斡」。
但, 在爾雅的「中文快速索引」 裡,除了普遍使用的「 單一索引」,
多了「多重索 引」。
這些「多重索引」, 有將近三千多個單字( 編輯在各部首之內文中) 。
這些「多重索引」的單字 , 專家鑑定後 ,都認定有著作權。
但 , 一些著作權的法官, 卻「指鹿為馬」, 硬說「 單一索引」就是「多重索引」。所以,「多重索引」沒著作權。
第一份判決 指鹿為馬 , 後面的法官也跟著指鹿為馬。
最後 鹿不見了。
只有馬。
第一份判決的要旨 ,變成魔咒。
後面的法官,一直清醒不過來。
這,到底怎一回事?
第一份判決,到底是何方神聖?
註1:專家 ,指鑑定者-「智慧財產局」諮詢委員葉茂林教授,
及「中央研究院」。
(待續)
無形監 No.5
民國97年2月14日(己丑年)
俗話說:「抬頭三尺有神明。」
俗話又說:「人在做 , 天在看。」
由此可見,人做的事 ,神都知道 。
法官活在人間 。
法官活在人間 ,卻扮演神的 角色。
因為 , 兩造是人。
兩造做的事 ,法官都知道。
既然法官甚麼都知道…….
法官怎會「指鹿為馬」?
可能嗎?
這是真的嗎?
歷史學家章學誠 :「『六經』都是歷史資料」。
法院的判決,屬於公文書。
因此, 有關「中文快速索引」著作權爭議的的判決書,也是歷史的 一部分。
上開法官的人數, 不會超過十個人(大約只占的法官總數的千分之三) 。
中華民國的法官約一千七百人。
這一千七百人,是台灣生活規範的守護神。
爾雅相信, 絕大多數的法官, 都很公正。
但是爾雅卻碰到了「不知所云」的的法官。
這種法官, 居然不只一位。
這種法官, 居然讓 他們來審理著作權案件。
這種法官的判決書, 應該「名垂千古」
法官可獨立審判 。
但, 歷史也會審判法官的。
判斷一件事 物的真假, 要看證據:這是科學的準則。
法律案件也是一樣 。
判斷一件事 物的真假, 要看證據。
對於爾雅的「中文快速索引」,法官是否真的指鹿為馬?
證據, 在「司法院法學資料」上的網站裡。
爾雅將一 一舉出日期、文號 (事證 、人證」)。
(待續)
註1、兩造 :指「原告」、 「被告」。
註2、章學誠(1738~1801):歷史學家 ,會稽(浙江、紹興) 人。
註3、六經 : 易經 、詩經、尚書、 春秋 、禮經 樂。
均為「先秦(公元前)名著」。
註4、秦朝以前 ,並無私人著作, 都是由官方出版。所以,六經都是 官方文件 。
法院歷險記 No.6
民國94年2月25日(乙酉)
民國94年2月25日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3年度智字第97號(星股)
原告 爾雅
被告 世一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律師(訴訟代理人) 莊柏林律師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甲 、原告部分 ( 判決書第1、2頁 ) 。
一、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三百七十萬元。
二、陳述:
(一) 被告 侵害原告 「快速檢字法 」 著作權。
(二) 被告「實用國語辭典」(於民國92年改名為「新編國語辭典」) 侵害原告
「小學生形音義 辭典 」 之「原部首單字表」 、 「他部首單字表 」。
甲 、被告部分 ( 判決書第1、2頁 )
一、聲明:原告 之訴駁回。
二、陳述:
(一) 被告於民國76年出版之「新編國語辭典」早已有「原部首單字表」 、 「他部首單字表 」。
(三) 證據 :優良廠商獎狀(陳水扁總統獎)、 「新編國語辭典」、
「 標準漢和辭典」節本一件。
判決理由 ( 判決書第2~9頁 )
一、 被告民國76年出版之「新編國語辭典」早已有「原部首單字表」、「他部首
單 字表」。
二、
(一)著作權法第10條之1 明白規定, 著作權法只保護著作之表達,不保護著 作表達之操作方法 、 概念、原理 。
原告「快速檢字法 」以教育部審定之兩百一十三個部首為標準, 運用「測不準原理」,於每一部首前處, 設「原部首單字表」、「他部首單字表 」。以達到迅速檢索之功能。可知,原告「快速檢字法 」 之內容,乃用於協助快速找查文字, 原告「快速檢字法 」所表達的內容,乃是一種快速找查文字的方法。
(二) 以原告、被告字典「原部首單字表」 、「他部首 單 字表」為例,
兩造所使用之原理,顯然相同。
(三) 兩造「他部首文 字」 之選取,顯有些微不同。
以「乙」部首為例, 原告只列「丸」一字,而被告字典還多列「孔」、
「札」兩字。 由此看來, 文字表達仍有不同, 並非著作權法所稱
之「重製」。
(著作權法第 3 條 第 1 項 第 5 款前段, 有關「重製」之定義
,乃指「以印刷 、 複印…、或其他方法,」直接、 間接、永
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 ( 一比一方式 , 或一模一樣仿製)
(四) 同部首、 同筆畫之文字 , 其所得之選擇 、 及編輯順序, 本即相同, 此為理論之必然
三、
(一) 本件兩造字典, 就快速檢字部分, 相同者 , 僅在檢字「 方法」,
非著作本身。 依法 ,「檢字方法」,並非著作權法保護標的 。
不管誰先出版字典 ,如 抄襲「檢字方法」, 並無侵害著作權問題 。
(二) 何況, 日本旺文社,於1968年發行之「標準和漢和辭典」,早就已
經採用相同之告「快速檢字法 」。
結論 : 原告之訴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民國 9 4 年 2 月 25 日
民 事 第二庭 侯 孝 康
書記官 許婉如
註 :
1、2005年在巴西南大河州榆港市(Porto Alegre ) 舉行之第四屆「世界法官論壇」,
乃一年一度之非政府組織之國際盛事 。司法院經審慎之評估, 見此次國際性
會議可使世界各國 了解我國司法制度,與近年來司法改革的成果 ,遂指派 高
雄地方法院楊富強庭長 、 會同台北地方法院侯孝 康法官,及司法院少年及家
事廳郭銘傳代科長等三人組團, 於94年1月21日出 發 前往 與 會。
2、莊柏林律師背景 :
(1)總統府國策顧問
(2)司法院審議委員。
(3)考試院典試委員。
(4)財團法人榮後文化基金會董事長
………….
(待續)
法院歷險記 No.7
民國 9 4 年2月16日( 星期一)
(乙酉年)
94年1月21日,司法院經審慎之評估, 派台北地方法院侯孝康法官,遠赴巴西參加第四屆「世界法官論壇」,為什麼?
因為,侯孝 康法官,是一位極優秀的著作權法官。
然而, 從民國94年2月25日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3年度智字第97號)看,侯孝 康法官真的是一位優秀的著作權法官嗎?
無形監 No.79 (之 三)
第27年(己丑年)
2月17日( 星期二)
在93年度智字第97號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裡 , 一共有三項著作權的法律見解:
1、 快速檢字法: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理由:(1) :檢字法是方法。
2、「原部首單字表」: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理由:(1) 約定俗成 。(清朝康熙字典問世後皆如此)
(2) 在我國已普遍使用。
3、「他部首單字表 」: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理由:(1) 在 「乙」:部首理 被告只有「丸(屬於「他部首『、』)」一個字與原告一樣:1個字以快速檢字法。
(2) 文字選擇之相同 , 乃因同部首 、同筆劃之字 , 其所得之選擇之及編輯順序本及相同 ,此為理論之必然 , 不能視為重製 。
否則 , 除最早出版者外 , 市面上 ,可能無沒有第二人再出版辭典了。
(3)日本早有類似著作。
天哪 ! 一個專門審理著作權的法官 ,竟能做出這樣的法律見解。
真是天下奇觀。
1、 原告「他部首單字 」:一共有一千多字 ,而法官居然 「 舉一反千」,
以一個字 ,即認定 「文字表達不同」。
2、「同部首 、 同筆劃之字 , 其所得之選擇、編輯順序,本及相同 ; 此為
理論之必然」: 這是指「原部首單字」。
3、但,法官居然指鹿為馬 ,把「他部首單字 」說成是「原部首單字」。
4、日本旺文社有類似著作,且在我國發行, 才能認定國人有機會接觸、 抄襲。
但 , 日本旺文社根本未在我國發行 ,法官即認原告著作是接觸、 抄襲 , 故無著作權。
法官指鹿為馬的判決, 從民國94年到民國98年 , 變成著作權法的「聖經」。
各級民事、 刑事法官 , 拼命引用 。
一件法律案件 , 不用再看新事證 , 只要看前面的判決就可以了。
審案, 簡化成 - 用 「票選」的方式
結果 , 後面審案的法官 , 心有戚戚焉的說:
「大家都這麼判, 你應該心裡有素…」
烏呼!
審案變成「票選?
烏乎哀哉!
(待續)
法院歷險記 No.8
民國 9 4 年7月26日(乙酉年)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智字第13號(誠股)
上訴人 爾雅
被上訴人 世一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莊柏林律師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
(一)語文著作:「巧易中文偏旁快速索引」係告訴人以歐洲旅遊辭典用法說明三、之「巧易中文偏旁快速索引」文字說明(證10)申請語文著作登記) 。
(二) 該用法說明為 :
(1)先在封面部首索引查出個別部首頁碼。(2)再依次序在個別部首下找出同部首詞目。
所標示的阿拉伯數字。(3)容易混淆者 (有「→」記號者)同時並列、排列於下方斜體 阿拉伯數字處﹐並標明頁碼。因此﹐讀者不需反覆翻閱;一次即可找到目標。 例: 衛城 。 1)先在部首索引查索該字可能歸屬於 ㄔ類部首。2)ㄔ部在127頁3)在ㄔ部首裡找不到「衛」。 4)從「→」記號判讀該字實屬(行)類部首。 5)雙括狐右側斜體阿拉伯數字397頁即為答案。
(三) 用法說明屬於方法,不受著作權保護。
二、編輯著作:
(一) 上訴人無法證明其「他部首文 字」有創作性。
(二) 世一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在民國82年早就出版「新編國語辭典」,世一文
化事業有限公司早就有「他部首文 字」。
三、結論:世一文化未侵害著作權。
民事第14庭 審判長法官 夏金桂
法官 戚建輝
法官 石光珠
書記官 黃 愛
94年7月26日
這判決出自台灣高等法院, 又是「誠」股, 應該很誠實才對!
事實上呢?
雖然 , 世一公司舉證在民國82年4月「新編國語辭典」早已有「他部首文 字」。
爾雅當場勘驗 辭典, 發現:民國82年(版權頁)是造假的。
於是 ,爾雅向法官說,民國82年(版權頁)是造假的。
法官問,為什麼?
為什麼?
因為,「新編國語辭典」附錄裡的一個非洲國家、厄利垂亞(Eritria),是在民國82年5月24日 才獨立的 。
「新編國語辭典」的附註更表示,各國資料 係戲外交部90年9月才公布的。
而且 , 「新編國語辭典」裡,很多新式注音,都是教育部在民國88年才公布的。
由時間點來看,民國82年(版權頁)是造假的!
爾雅就 一 一 舉證。
石光珠法官聽了 允須爾雅影印相關資料。
爾雅遂把厄利垂亞(Eritria) 、新式注音的相關資料影印存證。
不料,合議庭竟然認定「新編國語辭典」是民國82年4月出版的沒錯。
這樣做, 是違法的。
茲事體大。
況且 ,既然標榜是「誠」股,這一股的法官, 應該都很誠實才對啊!
怎麼反而相反呢?
(待續)
法院歷險記 No.9
民國 95 年11月27日(丙戍)
公道呢?
消極面, 是 「公道自在人 心」。
積極面呢 ?
是在檢察署。
民國95 年 11 月 27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95年度上聲議字第1001號)處分書認定: 莊朝根變造書證 ,並不違法 (73年台上字第1710號判決) 。
因為, 法院將變造過的版權頁登載在筆錄或判決書 , 並不一定即生效力。
除非 , 法院曾做實質審查。
(換句話說 , 法院不需做實質審查,即可將書證登載在筆錄或判決書 )
這是法律漏洞。
被告並非法律專家 ,何以知道這種法律漏洞?
原因是 ,世一公司也是六法全書的出版商。
有高人指點啊!
對於世一公司變造書證 ,檢察署雖然無可奈何;
不過,因為, 世一公司涉嫌違反著作權法 ; 隔年 , 台南地察署還是將世一公司提起公訴。
(待續)
法院歷險記 No.10
第25年(丁亥)
2月26日
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起訴書
95年度偵續一字第19號(慮股)
被告 世一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被告 莊朝根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 , 應提起公訴:
犯罪事實
壹、被告所出版 之「實用國語辭典」、「 新編實用國語辭典 」,重製他人 「他部首單字表」 之著作。
貳、
一、
證據
(一) 葉茂林教授鑑定報告書1份。「他部首單字表」為編輯著作,具有原創性。
(二) 世一文化事業有限公司1991年11月修訂二版「新編實用國
語辭典」版權頁所登載之06 2923077號電話,係90年1月30日啟用 、 網址 http//www.acco0-6.com.tw之申請日期為民國89年5月29日、 e-mailacme00@ms4.hinet.net申請日期為民國85年12月31日、 均在上開書籍出版日期之後, 足認上開書籍出版版權頁、係事後變造。
二、 被告所犯法條: 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罪嫌 。
三、告訴人「原部首單字表」 早已約定成俗 , 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待續)
法院歷險記 No.11
民國 96 年11月27日(丁亥)
公道呢?
. 4月1日
收到台南地方法院刑事庭通知
案號是96年訴字第270號(陽 股)。
將在5月4日開庭(準備程序)
受命法官是司裘良。
爾雅很高興
因為 ,台南律師公會、於95 年6 月22票選的台南司 法 官 評鑑評議結果顯示 ,以「問案態度、調查證據、辦案品質、以及品行」等4部份而言,司裘良是最佳者6 之一位(黃雅萍律師紀錄)。
法院歷險記
No.12
民國 96 年5月4日(丁亥)
台南地方法院的地址,在健康路三段。
從火車站搭14路公車可抵達。
一個小時一班 。
行車時間約二十分鐘。
健康路三段算是郊區。
西邊是古蹟- 億載金城。
南邊是公園。
北邊有一座小湖。
環境優雅 ,建築物又是美輪美奐。
一看, 就是正義的化身。
不產生信心, 也難。
然而 , 這棟讓人產生信心的建築物,卻也隱藏著一件不為人知的事。
這件不為人知的事,對法院本身而言, 是小事。
對大眾而言 , 也是小事。
然而, 對於當事人而言, 卻是大事。
故事要從96年的文藝節談起。
這天上午,爾雅從台北搭自強號火車南下。
當日 , 風和日麗;沿途 , 風光明媚。
爾雅的心情,特別愉悅 。
既是文藝節 , 審案法官 又是著作權法案件的佼佼者。
這字典官司已懸宕將近四年了。
這疑雲,應該可以撥雲見日了吧!
(待續)
法院歷險記 No.13
民國 96 年5月4日(丁亥)
下午四點二十分開庭。
審理完畢後 , 爾雅走出法院,在側門等公車。
這時 , 已是薄暮。
爾雅的內心十分蒼涼。
他真是大失所望。
爾雅對法律是外行, 但對「未審先判」這名詞,卻是聽過。
爾雅相信 ,台南地方法院絕大多書的法官,都是公正的。
但,沒想到,他碰到的卻是這種法官。
95 年的台南法官評鑑評議結果 ,司裘良明是最佳的6位法官之一。
但是,開庭時, 司裘良的表現,完全不是這樣子的。
除了「未審先判」, 台南地方法院這位法官一,居然跟台北地方法院的法官一樣(註1) ,犯了「指鹿為馬」的錯誤。
法官的態度 完全是一面倒的。
(倒向被告律師那邊)
為什麼?
註1:此處的法官指,指著作權法官:侯孝康法官。
法院歷險記 No.14
民國 96 年5月4日(丁亥)
這件字典侵權案審理,堪稱司法史「奇案」。
何以為「奇案」?
一言以敝之,曰;「張冠李戴」、「指鹿為馬」、「移花接木」、「魚目混珠」。法源,則是「獨立審判」、「自由心證」。
(待續)
法院歷險記 No.15
第25年(丁亥)
5月4日
這件字典侵權「奇案」, 一共有「十怪」。
這「十怪」的分佈比例:
1、準備程序:一共有「 三怪」。
2、言辭辯論:一共有「二怪」。
3、刑事判決:一共有「四怪」。
4、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一共有「 一怪」。
(待續)
法院歷險記 No.16
民國 96 年5月4日(丁亥)
這件字典侵權「奇案」(陽股96年訴字第270號), 一共有「十怪」。
1、 準備程序:第 一怪
爾雅是受害者。
但,列席身份是「證人」。
(起訴人是檢察官)。
一開庭, 什麼都還沒問。
法官就說:「如果, 到了日本 , 看到易誤判部首單字, 抄一抄,回台灣,出版字典,然後, 說他有著作權,要告別人 。 這樣,對嗎 ?
我不會同意的。」j
停一下,法官又說:「
有些學者 , 有美國博士學位,到法院講著作權。
哈!有博士學位,就比教較懂嗎?
上次,我也聽了課。
哼!
博士!真的懂嗎?
博士有法官懂得多嗎?」
爾雅楞住了。
他怎麼可以講這些話呢?
他是法官欸!
他要審字典案欸!
都還沒問話,
他就有心證了?
不奇怪嗎?
(待續)
法院歷險記 No.17
民國 96 年5月4日(丁亥)
5月4日
,法官又說:「檢察官附了鑑定報告書。
鑑定報告書說,被告違反著作權法。
所以,檢察官對被告,提起公訴。
哈!
那報告是博士寫的。
是美國的學位。
美國的博士寫的鑑定報告,就一定對嗎?
他講的對不對,我不管。
是否採納 ,是法官的權利。
最高法院的判例就認為,法官可以不採鑑定報告。」
聽法官這麼說,爾雅的心,逐漸下沉………
(待續)
法院歷險記 No.18
民國 96 年5月4日(丁亥)
法官又說:「鑑定者是美國博士。
按理,應精通美國著作權法才對
既精通美國著作權法,鑑定鑑定報告書就應該反應美國著作權法精隨髓才對啊
哼
美國著作權法 ,對被告,並無刑法的罰則啊
為什麼我著作權法 對被告,卻有刑法的罰則?
這樣 , 公平嗎?
這種鑑定鑑定報告書 , 算是公正嗎?
可採用嗎?」
法官講得理直氣狀。
20法庭左側的律師席,兩位律師,點搗頭如搗蒜,頻頻說:「對啊!對啊!」
法官、律師,都是法學專家。
法官、律師, 都是社會菁英。
爾雅唸文學,不懂法律。
但,大二修過憲法。
憲法上說,法律由立法院制定。
人民必需遵守法律。
美國是美國,我國是我國,國情不同。
儘管我國著作權法對被告有刑法的罰則,再不合理;
但,在修改前,就必需遵守啊!
怎可歸咎於鑑定者呢?
(待續)
法院歷險記 No.19
民國 96 年5月4日(丁亥)
一般法官審案 ,未審先判的情形微乎其微。
但今天,司裘良法官卻有未審先判的心證。
雪芹碰到了.....
難道,跟被告律師有關?
。
回台北後,雪芹趕快到GOOGLE查資料。
一查,發現,跟原先預測,差不多。
原來,被告請的是,單大良律師
單大良律師曾擔任第x屆OO市律師公會理事長。
難怪……
於是 , 雪芹也找到了于叔夜律師(也是OO市律師公會理事長,比單大良晚逼一屆)。
。
雪芹的身份,是告訴人 。
法律規定,告訴人對於刑事案件,無權閱卷。(只能透過律師},
於是,雪芹就聘請了于叔夜律師。
如此,才影印到葉茂林教授的鑑定報告書。
只有透過于叔夜律師,才能影印葉茂林教授的鑑定報告書。
法
法院歷險記 No.19 法院歷險記 No.20 (丁亥年) 上午10點50分 (言辭辯論) 台南市健康路三段308號 法院大廈第十法庭 辯論過程如下: 1、 由審判長、公訴檢察官,分別勘驗「漢和中辭典 」等九本日文辭典格日本辭典的編排方法與告訴上相同。且,告訴人「巧易中文偏旁快速索引 」創作時間是民國83年,但有六家日文漢字辭典出版社早於民國83年;所以人「巧易中文偏旁快速索引 」不具創新性。 2、 公訴檢察官曾命告訴人補提創作底稿(紅封皮外放),但該底稿是用告訴人現有辭典影印來的,難認為底稿。 3、 同年7月公訴檢察官曾聲請傳喚告訴人,法院認不必要 4、 定9月11日 宣判。 (開完庭,于叔夜律師說,合議庭似乎採納了葉茂林教授的鑑定報告書。 放心吧!) 院歷險記 NO
民國 96 年5月4日(丁亥)
一般法官審案 ,未審先判的情形微乎其微。
但今天,司裘良法官卻有未審先判的心證。
雪芹碰到了.....
難道,跟被告律師有關?
。
回台北後,雪芹趕快到GOOGLE查資料。
一查,發現,跟原先預測,差不多。
原來,被告請的是,單大良律師
單大良律師曾擔任第x屆OO市律師公會理事長。
難怪……
於是 , 雪芹也找到了于叔夜律師(也是OO市律師公會理事長,比單大良晚一屆)。
。
雪芹的身份,是告訴人 。
法律規定,告訴人對於刑事案件,無權閱卷。(只能透過律師},
於是,雪芹就聘請了于叔夜律師。
如此,才影印到葉茂林教授的鑑定報告書。
民國 96 年8月28日












Recommend to Front page




Comment Permissions: Allow comme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