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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歷險記  ()

 

公元1995  在台灣為民國84 論干支,為乙亥 屬豬

1995    兩艘美國航空母艦通過台灣海峽 

 這一年 人心浮動到極點

美國航空母艦通過台灣海峽 是歷史大事

美國航空母艦通過台灣海峽後,人心 因而安定了下來

但是,靠航空母艦得來的人心的安定,是表面上的,也是暫時的。

比航空母艦更重要的,更長久的,是法院

法院的心證,更能反映出,人的心,是否安定?

 因為,法官即法院;法院的的心證,就是人心的表現

公元2005  在兩艘美國航空母艦通過台灣海峽的十年後。

  在我國法院發生了一件為歷史學家所容易忽視的事件

這件法院的心證,更能反映出人心的浮動

這件事  表面看來 似小事一樁 實質上 卻是日後大事的癥結所在

其關係因果  洽為歷史重點

由於表面上看來是末端小節,因此,   我們的論述   也無妨從台北發生的一件小事開始

 

1   本文論事用法   ,係根據黃仁宇名著 「萬歷十五年 」第1

          1頁。

2 小事,指台北地方法院的一件判決書小事

3 判決書,  民國94225日台北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97號民事判決。


 

法院歷險記 No1

 

民國931

 (甲申年) 

 

皇天不負苦心人。

他的苦心得到肯定了。

他編的「小學生形音義辭典」得獎了。

「小學生形音義辭典」的優點是「中文快速索引」。

因為檢字方便 獲選為2003年「臺灣出版(語言類) Top  1」的書籍。

更讓爾雅備感光榮的是 ,評選單位是「國家圖書館」。(待續)

 

 

民國93510

(甲申年) 

 

 

今年度新聞局推介的優良讀物公布了。

 

意外的,他編的「小學生形音義辭典」又得獎了。

得獎的類別  ,是工具書類。

評審委員是  :莊芳榮先生、 黃慕萱先生、 薛理桂先生等三位。

莊芳榮先生是「國家圖書館」館長。

黃慕萱先生是台大圖書資訊研究所所長 

薛理桂先生是政大圖書資訊研究所教授。

三位都是我國圖書資訊界的權威。

 他們都給予肯定

這是爾雅一 生中 ,最榮耀的一刻

俗話說 ,十年有成。

 

 

 

民國93910(甲申年) 

既然榮獲新聞局推介,又是的優良讀物 ;這本書的銷路,應該不錯才對。

然而 結果恰恰相反。

「小學生形音義辭典」居然被總經銷退書了。

爾雅大惑不解。

到書店查訪 才知道原因。

原來,坊間也有「中文快速索引」的辭典。。

那辭典叫 「新編國語辭典」。

辭典外皮,還加了書衣。

上面有斗大的字:

 

1 檢字大突破 部首單字表

2 一個月狂銷一萬本、火速再版上市。

 

爾雅真是氣炸了!

別人的心血結晶。

怎可占為己有?

何況, 那出版社, 居然是字典界極有名的出版社: 「世一公司」。

出版一本字典 ,要花很多錢。

可是, 那字典若遭退書, 就一文不值了。

投資字典的錢, 都是借來的。

 他真不知道怎麼辦才好。

(待續)




法院歷險記 No2

民國93101

(甲申年) 

 

「衙門八字開 有理無錢莫進來。」

-「增廣昔時賢文」第317句-

 

「增廣昔時賢文」是清朝出版的。

在清朝 ,縣長兼法官 所以才會有 無錢莫進『衙門』的俗語」。

現在是民國時代 ,是司法獨立的時代。

法院是公義的代名詞。

何況 ,近年來,政府十分重視智慧財產權。。

既然權益受損   只好訴諸公義(法院)

(待續)

 

法院歷險記 No3

民國97101

(戊子年) 

27

歲月悠悠  

沒想到,   訴諸「公義」以後 ……

 一轉眼 四年多過了。

 

而公義呢?

 

還在空中飛。

原因呢?

在於「中文快速索引」的 創作性及獨立著作」的爭議。

按理  ,「 創作性」及「獨立著作」是專門學問。

法官不懂專門學問 ,是正常。

  如果不懂,送專家鑑定即可。

但是 ,法官如果不懂專門學問 ,又不採納專家鑑定, 代誌就大條了。

 

在台灣  ,官大, 學問大。

部分法官 ,除了精通法條, 也精通各種專門學問。

這種學問大的法官,就自行認定了。

多年來 爾雅就碰到幾位這種「博學」法官。

本來, 學問大的法官 ,當然可以自行認定。

可是,法官既然自行認定 ,就要列完備的理由呀。

列出的理由, 要符合常識( 般人能接受的 社會經驗)呀。

如果列出的理由 ,與事實不符, 又不符合常識( 般人能接受的 社會經驗)

而且 又與最高法院判例的法律 見解不一樣。

那,  老百姓怎麼辦

碰到這種情形  司法院長的答覆一定是:

基於司法獨立的原則,

任何人,不得干涉法官獨立審判。

你若認為判決理由不對 

上訴啊!

 

Ok

上訴啊 

四年多過了。

如今,

爾雅還在上訴。

而爾雅的經濟,已經山窮水盡了。

法官一直換。。

每換一個法官

爾雅對於「 創作性」 及「獨立著作」就要重 新舉證一次。

而大部分的法官  ,對於「 創作性」 及「獨立著作」的問題, 還是莫宰羊。

 因為  伊最權威,

伊有伊的看法(心證)

 

不管,伊的看法(心證 )    跟廣大老百姓認知有多大差異。

反正   獨立審判嘛。

伊說了算。

 

上述奇奇怪怪的法院見解(即法官個人見解)   在司法院 法學資料」網站都查得到。

不過   制式的判決文   一般人不容易看懂。

爾雅將會以簡要方式 把案號 、法官見解 ,一一整理出來。

希望  ,對我國司法改革  ,能有一點幫助。

(待續)

 

 

 

法院歷險記 No.4

27(己丑年)
2
9
爾雅「中文快速索引」的著作權範圍,十分明確。
無非是 單字的「多重索引」的編輯著作。
「斡」

1
、在「原部首」「斗」可查到。
2
、但在「他部首」「人 、「入」 十」也可查到。

按,一般字典, 只有「 單一索引」,
即,只有在「原部首」「斗」,才可查到「斡」。

但, 在爾雅的「中文快速索引」 裡,除了普遍使用的「 單一索引」,
多了「多重索 引」。
這些「多重索引」, 有將近三千多個單字( 編輯在各部首之內文中)
這些「多重索引」的單字 專家鑑定後 ,都認定有著作權。
一些著作權的法官, 卻「指鹿為馬」, 硬說「 單一索引」就是「多重索引」。所以,「多重索引」沒著作權。
第一份判決 指鹿為馬 後面的法官也跟著指鹿為馬。
最後 鹿不見了。
只有馬。
第一份判決的要旨 ,變成魔咒。
後面的法官,一直清醒不過來。
這,到底怎一回事?
第一份判決,到底是何方神聖?
1:專家 ,指鑑定者-「智慧財產局」諮詢委員葉茂林教授,
及「中央研究院」。
(
待續)

 

無形監 No.5
民國97214(己丑年)

俗話說:「抬頭三尺有神明。」
俗話又說:「人在做 天在看。」
由此可見,人做的事 ,神都知道
法官活在人間
法官活在人間 ,卻扮演神的 角色。
因為 兩造是人。
兩造做的事 ,法官都知道。
既然法官甚麼都知道…….
法官怎會「指鹿為馬」?
可能嗎?
這是真的嗎?



歷史學家章學誠 :「『六經』都是歷史資料」。
法院的判決,屬於公文書。
因此, 有關「中文快速索引」著作權爭議的的判決書,也是歷史的 一部分。
上開法官的人數, 不會超過十個人(大約只占的法官總數的千分之三)
中華民國的法官約一千七百人。
這一千七百人,是台灣生活規範的守護神。
爾雅相信, 絕大多數的法官, 都很公正。
但是爾雅卻碰到了「不知所云」的的法官。
這種法官, 居然不只一位。
這種法官, 居然讓 他們來審理著作權案件。
這種法官的判決書, 應該「名垂千古」
法官可獨立審判
但, 歷史也會審判法官的。

判斷一件事 物的真假, 要看證據:這是科學的準則。
法律案件也是一樣
判斷一件事 物的真假, 要看證據。
對於爾雅的「中文快速索引」,法官是否真的指鹿為馬?
證據, 在「司法院法學資料」上的網站裡。
爾雅將一 一舉出日期、文號 (事證 、人證」)
(
待續)
1、兩造 :指「原告」、 「被告」。
2、章學誠(1738~1801):歷史學家 ,會稽(浙江、紹興) 人。
3、六經 易經 、詩經、尚書、 春秋 、禮經 樂。
均為「先秦(公元前)名著」。
4、秦朝以前 ,並無私人著作, 都是由官方出版。所以,六經都是 官方文件

 

法院歷險記 No.6
民國94225(乙酉)

民國94225日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3
年度智字第97(星股)
原告 爾雅
被告 世一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律師(訴訟代理人) 莊柏林律師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原告部分 ( 判決書第12 )

一、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三百七十萬元。
二、陳述:
(
) 被告 侵害原告 「快速檢字法 著作權。

(
) 被告「實用國語辭典」(於民國92年改名為「新編國語辭典」) 侵害原告
「小學生形音義 辭典 之「原部首單字表」 「他部首單字表 」。

、被告部分 ( 判決書第12 )

一、聲明:原告 之訴駁回。
二、陳述:
(
) 被告於民國76年出版之「新編國語辭典」早已有「原部首單字表」 「他部首單字表 」。
(
) 證據 :優良廠商獎狀(陳水扁總統獎) 「新編國語辭典」、
標準漢和辭典」節本一件。


判決理由 ( 判決書第2~9 )

一、 被告民國76年出版之「新編國語辭典」早已有「原部首單字表」、「他部首
字表」。
二、
(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 明白規定, 著作權法只保護著作之表達,不保護著 作表達之操作方法 概念、原理
原告「快速檢字法 」以教育部審定之兩百一十三個部首為標準, 運用「測不準原理」,於每一部首前處, 設「原部首單字表」、「他部首單字表 」。以達到迅速檢索之功能。可知,原告「快速檢字法 之內容,乃用於協助快速找查文字, 原告「快速檢字法 」所表達的內容,乃是一種快速找查文字的方法。

(
) 以原告、被告字典「原部首單字表」 、「他部首 字表」為例,
兩造所使用之原理,顯然相同。
(
) 兩造「他部首文 字」 之選取,顯有些微不同。
以「乙」部首為例, 原告只列「丸」一字,而被告字典還多列「孔」、
「札」兩字。 由此看來, 文字表達仍有不同, 並非著作權法所稱
之「重製」。
(
著作權法第 3 1 5 款前段, 有關「重製」之定義
,乃指「以印刷 複印、或其他方法,」直接、 間接、永
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 ( 一比一方式 或一模一樣仿製)
(
) 同部首、 同筆畫之文字 其所得之選擇 及編輯順序, 本即相同, 此為理論之必然
三、
(
) 本件兩造字典, 就快速檢字部分, 相同者 僅在檢字「 方法」,
非著作本身。 依法 ,「檢字方法」,並非著作權法保護標的
不管誰先出版字典 ,如 抄襲「檢字方法」, 並無侵害著作權問題
(
) 何況, 日本旺文社,於1968年發行之「標準和漢和辭典」,早就已
經採用相同之告「快速檢字法 」。
結論 原告之訴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民國 9 4 2 25
第二庭

書記官 許婉如

:
1
2005年在巴西南大河州榆港市(Porto Alegre ) 舉行之第四屆「世界法官論壇」,
乃一年一度之非政府組織之國際盛事 。司法院經審慎之評估, 見此次國際性
會議可使世界各國 了解我國司法制度,與近年來司法改革的成果 ,遂指派
雄地方法院楊富強庭長 會同台北地方法院侯孝 康法官,及司法院少年及家
事廳郭銘傳代科長等三人組團, 94121日出 前往 會。
2
、莊柏林律師背景 :
(1)
總統府國策顧問
(2)
司法院審議委員。
(3)
考試院典試委員。
(4)
財團法人榮後文化基金會董事長
………….
(
待續)

 

法院歷險記 No.7
民國 9 4 216( 星期一)
(
乙酉年)
94
121日,司法院經審慎之評估, 派台北地方法院侯孝康法官,遠赴巴西參加第四屆「世界法官論壇」,為什麼?
因為,侯孝 康法官,是一位極優秀的著作權法官。
然而, 從民國94225日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3年度智字第97)看,侯孝 康法官真的是一位優秀的著作權法官嗎?

無形監 No.79 ( )
27(己丑年)
2
17( 星期二)
93年度智字第97號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一共有三項著作權的法律見解:
1
快速檢字法: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理由:(1) :檢字法是方法。


2
、「原部首單字表」: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理由:(1) 約定俗成 (清朝康熙字典問世後皆如此)
(2)
在我國已普遍使用。

3
、「他部首單字表 」: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理由:(1) 「乙」:部首理 被告只有「丸(屬於「他部首『、』)」一個字與原告一樣:1個字以快速檢字法。
(2)
文字選擇之相同 乃因同部首 、同筆劃之字 其所得之選擇之及編輯順序本及相同 ,此為理論之必然 不能視為重製
否則 除最早出版者外 市面上 ,可能無沒有第二人再出版辭典了。
(3)
日本早有類似著作。

天哪 一個專門審理著作權的法官 ,竟能做出這樣的法律見解。
真是天下奇觀。

1
原告「他部首單字 」:一共有一千多字 ,而法官居然 舉一反千」,
以一個字 ,即認定 「文字表達不同」。
2
、「同部首 同筆劃之字 其所得之選擇、編輯順序,本及相同 此為
理論之必然」: 這是指「原部首單字」。
3
、但,法官居然指鹿為馬 ,把「他部首單字 」說成是「原部首單字」。
4
、日本旺文社有類似著作,且在我國發行, 才能認定國人有機會接觸、 抄襲。
日本旺文社根本未在我國發行 ,法官即認原告著作是接觸、 抄襲 故無著作權。

法官指鹿為馬的判決, 從民國94年到民國98 變成著作權法的「聖經」。

各級民事、 刑事法官 拼命引用
一件法律案件 不用再看新事證 只要看前面的判決就可以了。
審案, 簡化成 「票選」的方式
結果 後面審案的法官 心有戚戚焉的說:
「大家都這麼判, 你應該心裡有素
烏呼!

審案變成「票選?

烏乎哀哉!

(
待續)

 

 

法院歷險記 No.8
民國 9 4 726(乙酉年)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4
年度智字第13(誠股)
上訴人 爾雅
被上訴人 世一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莊柏林律師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
(
)語文著作:「巧易中文偏旁快速索引」係告訴人以歐洲旅遊辭典用法說明三、之「巧易中文偏旁快速索引」文字說明(10)申請語文著作登記)
(
) 該用法說明為 :
(1)
先在封面部首索引查出個別部首頁碼。(2)再依次序在個別部首下找出同部首詞目。
所標示的阿拉伯數字。(3)容易混淆者 (有「」記號者)同時並列、排列於下方斜體 阿拉伯數字處﹐並標明頁碼。因此﹐讀者不需反覆翻閱;一次即可找到目標。 : 衛城 1)先在部首索引查索該字可能歸屬於 ㄔ類部首。2)ㄔ部在1273)在ㄔ部首裡找不到「衛」。 4)從「」記號判讀該字實屬()類部首。 5)雙括狐右側斜體阿拉伯數字397頁即為答案。
(
) 用法說明屬於方法,不受著作權保護。
二、編輯著作:
(
) 上訴人無法證明其「他部首文 字」有創作性。
(
) 世一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在民國82年早就出版「新編國語辭典」,世一文
化事業有限公司早就有「他部首文 字」。
三、結論:世一文化未侵害著作權。

民事第14 審判長法官 夏金桂
法官 戚建輝
法官 石光珠

書記官
94
726
這判決出自台灣高等法院, 又是「誠」股, 應該很誠實才對!
事實上呢?
雖然 世一公司舉證在民國824月「新編國語辭典」早已有「他部首文 字」。
爾雅當場勘驗 辭典, 發現:民國82(版權頁)是造假的。
於是 ,爾雅向法官說,民國82(版權頁)是造假的。
法官問,為什麼?
為什麼?
因為,「新編國語辭典」附錄裡的一個非洲國家、厄利垂亞(Eritria),是在民國82524 才獨立的
「新編國語辭典」的附註更表示,各國資料 係戲外交部909月才公布的。
而且 「新編國語辭典」裡,很多新式注音,都是教育部在民國88年才公布的。
由時間點來看,民國82(版權頁)是造假的!
爾雅就 舉證。
石光珠法官聽了 允須爾雅影印相關資料。
爾雅遂把厄利垂亞(Eritria) 、新式注音的相關資料影印存證。
不料,合議庭竟然認定「新編國語辭典」是民國824月出版的沒錯。
這樣做, 是違法的。
茲事體大。
況且 ,既然標榜是「誠」股,這一股的法官, 應該都很誠實才對啊!
怎麼反而相反呢?
(
待續)

 

法院歷險記 No.9
 
民國 95 1127(丙戍)
公道呢?
消極面, 「公道自在人 心」。
積極面呢
是在檢察署。


民國95 11 27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95年度上聲議字第1001)處分書認定: 莊朝根變造書證 ,並不違法 (73年台上字第1710號判決)
因為, 法院將變造過的版權頁登載在筆錄或判決書 並不一定即生效力。
除非 法院曾做實質審查。
(
換句話說 法院不需做實質審查,即可將書證登載在筆錄或判決書 )

這是法律漏洞。
被告並非法律專家 ,何以知道這種法律漏洞?
原因是 ,世一公司也是六法全書的出版商。
有高人指點啊!
對於世一公司變造書證 ,檢察署雖然無可奈何;
不過,因為, 世一公司涉嫌違反著作權法 隔年 台南地察署還是將世一公司提起公訴。
(
待續)

 

 

法院歷險記 No.10
25(丁亥)
2
26
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起訴書
95
年度偵續一字第19(慮股)
被告 世一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被告 莊朝根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 應提起公訴:
犯罪事實
壹、被告所出版 之「實用國語辭典」、「 新編實用國語辭典 」,重製他人 「他部首單字表」 之著作。
貳、
一、
證據
(
) 葉茂林教授鑑定報告書1份。「他部首單字表」為編輯著作,具有原創性。
(
) 世一文化事業有限公司199111月修訂二版「新編實用國
語辭典」版權頁所登載之06 2923077號電話,係90130日啟用 網址 http//www.acco0-6.com.tw之申請日期為民國89529日、 e-mailacme00@ms4.hinet.net申請日期為民國851231日、 均在上開書籍出版日期之後, 足認上開書籍出版版權頁、係事後變造。
二、 被告所犯法條: 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罪嫌
三、告訴人「原部首單字表」 早已約定成俗 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
待續)

 

法院歷險記 No.11
民國 96 1127(丁亥)

公道呢?
. 4
1

收到台南地方法院刑事庭通知
案號是96年訴字第270( )
將在54日開庭(準備程序)
受命法官是司裘良。
爾雅很高興
因為 ,台南律師公會、於95 6 22票選的台南司 評鑑評議結果顯示 ,以「問案態度、調查證據、辦案品質、以及品行」等4部份而言,司裘良是最佳者6 之一位(黃雅萍律師紀錄)

 

 

法院歷險記

No.12

民國 96 54(丁亥)

台南地方法院的地址,在健康路三段。
從火車站搭14路公車可抵達。
一個小時一班
行車時間約二十分鐘。
健康路三段算是郊區。
西邊是古蹟- 億載金城。
南邊是公園。
北邊有一座小湖。
環境優雅 ,建築物又是美輪美奐。
一看, 就是正義的化身。
不產生信心, 也難。
然而 這棟讓人產生信心的建築物,卻也隱藏著一件不為人知的事。
這件不為人知的事,對法院本身而言, 是小事。
對大眾而言 也是小事。
然而, 對於當事人而言, 卻是大事。
故事要從96年的文藝節談起。
這天上午,爾雅從台北搭自強號火車南下。

當日 風和日麗;沿途 風光明媚。
爾雅的心情,特別愉悅
既是文藝節 審案法官 又是著作權法案件的佼佼者。
這字典官司已懸宕將近四年了。
這疑雲,應該可以撥雲見日了吧!
(
待續)

 

法院歷險記 No.13
民國 96 54(丁亥)
下午四點二十分開庭。
審理完畢後 爾雅走出法院,在側門等公車。
這時 已是薄暮。
爾雅的內心十分蒼涼。
他真是大失所望。
爾雅對法律是外行, 但對「未審先判」這名詞,卻是聽過。
爾雅相信 ,台南地方法院絕大多書的法官,都是公正的。
但,沒想到,他碰到的卻是這種法官。
95
年的台南法官評鑑評議結果 ,司裘良明是最佳的6位法官之一。
但是,開庭時, 司裘良的表現,完全不是這樣子的。
除了「未審先判」, 台南地方法院這位法官一,居然跟台北地方法院的法官一樣(1) ,犯了「指鹿為馬」的錯誤。
法官的態度 完全是一面倒的。
(
倒向被告律師那邊)
為什麼?
1:此處的法官指,指著作權法官:侯孝康法官。

 

 

法院歷險記 No.14
民國 96 54(丁亥)
這件字典侵權案審理,堪稱司法史「奇案」。

何以為「奇案」?

一言以敝之,曰;「張冠李戴」、「指鹿為馬」、「移花接木」、「魚目混珠」。法源,則是「獨立審判」、「自由心證」。

(待續)

 

 

法院歷險記 No.15
25(丁亥)
5
4

這件字典侵權「奇案」, 一共有「十怪」。

這「十怪」的分佈比例:

1、準備程序:一共有「 三怪」。

2、言辭辯論:一共有「二怪」。

3、刑事判決:一共有「四怪」。

4、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一共有「 一怪」。

(待續)

 

 

 

法院歷險記 No.16
民國 96 54(丁亥)

這件字典侵權「奇案」(陽股96年訴字第270) 一共有「十怪」。

1 準備程序:第 一怪
爾雅是受害者。
但,列席身份是「證人」。
(起訴人是檢察官)
一開庭, 什麼都還沒問。
法官就說:「如果, 到了日本 看到易誤判部首單字, 抄一抄,回台灣,出版字典,然後, 說他有著作權,要告別人 這樣,對嗎
我不會同意的。」j

停一下,法官又說:「

有些學者 有美國博士學位,到法院講著作權。

哈!有博士學位,就比教較懂嗎?
上次,我也聽了課。
哼!
博士!真的懂嗎?
博士有法官懂得多嗎?
爾雅楞住了。
他怎麼可以講這些話呢?
他是法官欸!
他要審字典案欸!
都還沒問話,
他就有心證了?
不奇怪嗎?
(待續)


法院歷險記 No.17

民國 96 54(丁亥)
54
,法官又說:「檢察官附了鑑定報告書。
鑑定報告書說,被告違反著作權法。

所以,檢察官對被告,提起公訴。

哈!

那報告是博士寫的。

是美國的學位。

美國的博士寫的鑑定報告,就一定對嗎?
他講的對不對,我不管。

是否採納  ,是法官的權利。

最高法院的判例就認為,法官可以不採鑑定報告。」

聽法官這麼說,爾雅的心,逐漸下沉………

(待續)

法院歷險記 No.18

 民國 96 54(丁亥)
法官又說:「鑑定者是美國博士。

按理,應精通美國著作權法才對

既精通美國著作權法,鑑定鑑定報告書就應該反應美國著作權法精隨髓才對啊

美國著作權法  ,對被告,並無刑法的罰則啊

為什麼我著作權法  對被告,卻有刑法的罰則?

這樣 公平嗎?

這種鑑定鑑定報告書 算是公正嗎?

可採用嗎?」

法官講得理直氣狀。

20法庭左側的律師席,兩位律師,點搗頭如搗蒜,頻頻說:「對啊!對啊!」

法官、律師,都是法學專家。

法官、律師, 都是社會菁英。

爾雅唸文學,不懂法律。

但,大二修過憲法。

憲法上說,法律由立法院制定。

人民必需遵守法律。

美國是美國,我國是我國,國情不同。

儘管我國著作權法對被告有刑法的罰則,再不合理;

但,在修改前,就必需遵守啊!

怎可歸咎於鑑定者呢?

(待續)

法院歷險記 No.19
民國 96 54(丁亥)
一般法官審案 ,未審先判的情形微乎其微。
但今天,司裘良法官卻有未審先判的心證。

雪芹碰到了.....

難道,跟被告律師有關?

回台北後,雪芹趕快到GOOGLE查資料。
一查,發現,跟原先預測,差不多。
原來,被告請的是,單大良律師
單大良律師曾擔任第xOO市律師公會理事長。
難怪……
於是 雪芹也找到了于叔夜律師(也是OO市律師公會理事長,比單大良晚逼一屆)

雪芹的身份,是告訴人 。
法律規定,告訴人對於刑事案件,無權閱卷。(只能透過律師},
於是,雪芹就聘請了于叔夜律師。
如此,才影印到葉茂林教授的鑑定報告書。



只有透過于叔夜律師,才能影印葉茂林教授的鑑定報告書。

法院歷險記 No.19
民國 96 54(丁亥)
一般法官審案 ,未審先判的情形微乎其微。
但今天,司裘良法官卻有未審先判的心證。

雪芹碰到了.....

難道,跟被告律師有關?

回台北後,雪芹趕快到GOOGLE查資料。
一查,發現,跟原先預測,差不多。
原來,被告請的是,單大良律師
單大良律師曾擔任第xOO市律師公會理事長。
難怪……
於是 雪芹也找到了于叔夜律師(也是OO市律師公會理事長,比單大良晚一屆)

雪芹的身份,是告訴人
法律規定,告訴人對於刑事案件,無權閱卷。(只能透過律師}
於是,雪芹就聘請了于叔夜律師。
如此,才影印到葉茂林教授的鑑定報告書。

 

法院歷險記 No.20
民國 96 828

(丁亥年)

上午1050

(言辭辯論)

台南市健康路三段308

法院大廈第十法庭

辯論過程如下:

1、        由審判長、公訴檢察官,分別勘驗漢和中辭典 等九本日文辭典格日本辭典的編排方法與告訴上相同。且,告訴人「巧易中文偏旁快速索引 」創作時間是民國83年,六家日文漢字辭典出版社早於民國83年;所以人「巧易中文偏旁快速索引 」不具創新性

2、        公訴檢察官曾命告訴人補提創作底稿(紅封皮外放),但該底稿是用告訴人現有辭典影印來的,難認為底稿。

3、        同年7月公訴檢察官曾聲請傳喚告訴人,法院認不必要

4、       911 宣判。

(開完庭于叔夜律師說,合議庭似乎採納了葉茂林教授的鑑定報告書。

放心吧!)

 

院歷險記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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